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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場址保安作業。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四、品質保證方案。 五、紀錄及檔案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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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