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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本部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得給予獎、補助,其範圍包括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 前項學生獎、補助,應考量學生國籍、修習課程、申請資格、學生家庭負擔及學校提供之配合款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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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