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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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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