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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學校經本部停辦核准後,解散及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學校解散應報當地國政府同意,並依當地國法令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辦理。 學校解散時,應封存相關資料,資料保存之方式及地點,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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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