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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給付時」,於公司,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 撥給付盈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係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但於稽徵 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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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