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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者,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借 貸外幣購置機器及設備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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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