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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 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係指准在計算當年度 所得時以費用列支減除。 本條例第三十四所定之儀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六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 應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一併附送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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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