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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營利事業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六條關於折 舊之獎勵者,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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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