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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所稱「購買」,係指向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 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暨發起設立時之發起人記名股份及募集設立時之應 募記名股份、應募公司債。 所稱「取得」,係指贈與、繼承或由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 合法方式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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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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