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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係指經營有價證券 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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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