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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序程序」,依指發行 公司將股東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所有無記名股票,並將全部股東之本名或 名稱及住所、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而言。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減徵百分之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辦理完 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檢附證券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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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