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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應屬中華民國六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係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度」同 種有價證券最後之收盤價格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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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