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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 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 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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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