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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50條

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行政院應先就公有土地編為工業用地,以供發展 工業之用。 前項公有土地不敷分配時,得將私有土地變更使用,編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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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