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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53條

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 用,並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取締之,並責令恢復原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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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