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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67條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時,工業區外主要通路之拓寬或改善,以及工業區 內土地之整理劃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給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所 需費用得令公民營企業負擔一部分或全部。 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對於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所需之公用設施,應予 以必要之配合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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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