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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79條

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 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 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 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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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