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56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56條

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 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按成熟時收穫量折價補償。但以其成 熟時期距公告徵收之日一年以內者為限。 前項市價,係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一般 買賣價格而言。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