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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72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 ,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 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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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