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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52條
經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之土地,在尚未完成編定工業用地程序前,得 先由經濟部劃定範圍,商請內政部同意,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 告為一定期間之禁止建築;並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 及設定負擔。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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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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