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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59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予以收購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設立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 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開發機構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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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