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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73條

工業用地應按照規劃確定之用途使用,其供設廠使用之土地,以供左列用 途為限: 一、廠房及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工廠附屬之單身員工宿舍、露天設施及堆置場所、停車場等。 前項工業用地之規劃,應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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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