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51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51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均得提供有關資料 ,建議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一定地區內之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 前項工業用地之區位,應與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互配合。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