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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68條
興辦工業人因創辦工業需要土地,應檢具設廠計畫書並敘明需地面積,申 請工業區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協助租購適當之編定工業用地。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之通路,租購毗連農地時,其擴展計畫 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租購農地變更 使用,依法辦理登記。 前項農地如為出租耕地,準用
第六十五條
規定終止租約;如為放領耕地, 承領人應提前繳清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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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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