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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71條

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主管機關核定 之計畫開始使用;其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者,得展延之。 興辦工業人承購之工業用地,非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得以其 全部或一部讓售他人使用,受讓人並仍以興辦工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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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