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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64條

工業區開發完成後,其出售或據以計算租金之地價,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 審定之。 政府及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出售時,由承購人按承購地價繳付百分 之三至百分之五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其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 工業區土地,於公共設施完成或公告現值提高後,其出售價格,得酌予提 高;其超過成本之售價收入,全部撥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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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