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58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58條

興辦工業人需用經編定而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逕行洽購;購置不成 時,得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依照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其使用準用第 七十一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興辦工業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5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