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69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69條

興辦工業人購買之設廠用地內,如有已登記或未登記之道路、水溝等公有 土地時,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其為尚未辦妥 總登記之土地,得先行向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預繳全部價款,俟該項土地產 權依法公告確定登記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前項公有土地在繳價承購前,如因建廠需要,得併同私有土地,先行整理 使用。但影響公眾通行或農業排水灌溉時,興辦工業人應作適當之處理。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內已登記或未登記之道路、水溝等公有土地,準用 前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8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