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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75條

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非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 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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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