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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專賣機關為便利零售商購領菸酒,得分設菸酒配銷處所,或委託零售商之 聯合組織代為配銷。 前項委託之配銷機構,其管理辦法由專賣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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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