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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專賣機關特製專供軍隊或其他特定消費者之菸酒,禁止轉售。 轉售前項菸酒者,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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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