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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12條

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並將各辦事處地址、負 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 前項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構) 、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 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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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