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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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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 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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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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