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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8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其所遺缺 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 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其 所屬政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 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 原住民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 原住民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辭職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 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國民大會予以註銷 ,並同時公告遞補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 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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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