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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3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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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