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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或二十人以上組成選舉聯盟 ( 以下簡稱聯盟) ,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 前項聯盟之名稱,應冠以其登記候選人名單首位之候選人姓名,加「等」 字及聯盟人數,稱以聯盟,並以首位之候選人為聯盟代表人,對外代表聯 盟。 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應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為政黨登記者, 並應為該政黨黨員;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登 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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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