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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5條

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記 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數額,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未當選者,不予發還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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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