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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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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1條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 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成或 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 察員當眾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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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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