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第6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6條

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撤回 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其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 、順位調整;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政黨應依規定繳交表件及保證金。 經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之撤回或更換,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並應由聯盟 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首位候選人,備具該聯盟全體候選人同意之撤回或更換 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