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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16條

政黨、聯盟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外,從事室外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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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