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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聯盟得票數之和,為有效票數。 二、以有效票數除各政黨、聯盟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 三、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 聯盟分配之當選名額;按各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 當選。 四、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聯盟分配 當選名額後之積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積數之小數點相同時, 以抽籤決定之。 五、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該政黨、聯盟之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六、第二款至第四款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若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選票應分別計算,並分別依其得票比率 分配當選名額。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準用前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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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