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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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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7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經審查有不符合 規定者,應予以剔除,其候選人名單所排列之順位依序遞補。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如經審定有資格不符規定,致聯盟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該聯盟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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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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