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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30條

候選人收受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 受第四款、第五款之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為候選人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政黨或聯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 同。 政黨或聯盟違反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收受捐贈者,其負責人、代 表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為政黨或聯 盟收受捐贈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者,其收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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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