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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5條

前條政黨或聯盟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每滿三 十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一人;兼具婦女、原住民身分者,以原住民當 選名額計算之。 各政黨或聯盟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如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 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 時,應由名單中順位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 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 女、原住民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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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