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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7條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視為 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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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