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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20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前項監察員,由政黨、聯盟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 、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 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 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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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