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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9條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就職後函請國 民大會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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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