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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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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15條
政黨、聯盟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 應載明政黨、聯盟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政黨、聯盟競選辦事處、辦公 處、連絡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聯盟及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 ( 構)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不在此 限。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 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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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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