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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13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 供時段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每一政黨、聯 盟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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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