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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17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不得收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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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